两院三部发布刑诉制度改革意见: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6-10-10 21:18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共21条,从证据、讯问制度、补充侦查制度、证人制度等多方面做出规定,其中强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意见》第五条关于完善讯问制度部分规定,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此外,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诉制度改革,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表示,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卞建林称,近年来陆续平反纠正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暴露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和司法实践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包括轻信口供、依赖口供,以口供为认定有罪的主要依据,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情形。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义之一就是强调法官在定罪科刑方面的唯一性和权威性,法治国家唯有法官有权对被告人定罪并科以刑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就此解读道,证据收集指引、重大案件侦查手段实施录音录像、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等举措的提出,无疑为破除“侦查中心主义”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微观方案,值得做进一步的论证研讨以及实践探索。

李奋飞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案件一旦进入程序,就将面临来自于侦查、起诉、审判的逐级控制,且审查标准趋向严格,“这就好比竞赛中的‘跨栏’高度不断提升,运动员在加速跑的过程中需要克服的难题也越来越多,一旦跌倒就会退出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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