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全面启动

来源: 中国江苏网    发布时间:2016-09-23 14:31

      中国江苏网9月23日讯  我市电梯数量近几年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目前已超过19000台。近年来,电梯故障时有发生,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昨天下午,电梯责任保险推进暨现场签约会标志着我市全面启动电梯责任保险。

  电梯责任保险是指电梯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依法应由保险责任主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今年8月5日,市质监局联合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印发了《镇江市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我市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开始启动,力争2017年底全市电梯参保率达50%,2018年底基本覆盖全市在用电梯。

  按照“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投保主体应当是电梯产权人、维保单位、检验机构、电梯生产厂家等电梯安全相关方。对在用电梯,由电梯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按一定比例共同投保(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2∶3∶5,非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5∶4∶1,别墅电梯由产权所有人单独全额投保),每年投保1次;对新安装电梯,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安装单位投保1年期的电梯责任保险。

  会议现场,6家投保单位代表与保险公司现场签订投保意向书。记者了解到,目前垂直升降电梯每台年保费为93元,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每台为95元,新安装电梯每台为98元。按照支付比例,市质监局工作人员算了一笔账,普通住户每年为一台电梯缴纳的保费为1元左右。

  按照公布的保险方案,垂直升降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赔偿限额都相同,每次/累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含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80万元(其中含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万元。

  此外,参保电梯还会提供无责救助。投保电梯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经有权部门认定属非投保人责任时,实施无责救助。每台电梯每次事故无责救助额度限额为10万元,其中每人不超过3万元;投保电梯发生意外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有权部门认定为非投保人责任但为第三者本身原因的,对第三者给予一定救助。

  据介绍,今后,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列入年度特种设备安全考核内容,由市质监部门定期组织通报电梯保险参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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